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颁发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肯定了人权“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人权得不到保护,便不可能享受自由,不可能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表示:“暴政、反人道、屠杀、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中共政府在执政中国的六十年中,实行专制极权统治,长期对中国民众使用暴力,残酷打压和迫害异议人士、维权人士和宗教人士,严重地践踏中国人权。政府与官员长期践踏人权,最严重的一次是武装镇压89民主运动,屠杀学生与民众。共产党政府制造了令人惨不忍睹的悲剧。虽然屠杀事件是中共政权发动的,但是,实为反人权、反文明的独裁专制制度所造成的。

中共政府自称是人民的政府,号称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可是政府的权力没有得到法律的制约和人民的监督。尽管中国宪法提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是,宪法的条款不充分,不完善;同时,践踏法律事件比比皆是,使中国民众的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
中国作为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在人权方面必须立法和严格执行人权法律,通过法律来保障中国民众的基本人权,因为《世界人权宣言》重申“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以永远结束屠杀、暴政、和压迫。那么,中国政府就有责任遵守《世界人权宣言》,放弃暴力,停止迫害,遵守和执行有关人权法律,切实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
中国是联合国的一个成员国,也是联合签署《世界人权宣言》的国家之一,就必须履行保障民众基本人权的责任。就像《世界人权宣言》所提出对人权与人类尊严的尊重等理念和价值,乃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自由、公平、公正与正义的基础。事实已经证明,中共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自由。要做到这一切,其前提条件是中国必须实行民主自由、人权与法治的社会制度。
黄佳东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