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地生:当“公有制”成为权力私有化的工具

云南公墓“欠费通知”的出现,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管理事件,而是对中国现行制度本质的一次无意揭示:

在这个体制之下,个体对其所占有的一切——从住房、土地到最终的安葬之地——都不拥有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基础。

这一切,源于一个被反复强调、却从未被认真追问的前提:

土地属于“公有”。

在所构建的党国体制中,“公有制”被塑造成一种正当性来源,但在现实运行中,它并没有导向“全民共有”,而是导向了另一种完全不同的结构——

权力对资源的全面垄断。

所谓“全民所有”,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拥有可主张、可捍卫的权利,
恰恰相反,它意味着没有任何一个个体,能够对其所处的空间提出最终意义上的权利主张。

当产权无法落实到个人,
它就必然在现实中转化为权力的占有。

于是,“公有制”在制度实践中发生了根本性的异化:

名义上,它否认私人对资源的占有;
实际上,它却将对一切资源的支配权,集中于掌握国家机器的权力体系之中。

这正是当代中国制度最核心、也最不被公开承认的事实:

以公有之名,完成了对权力的私有化。

在这种结构下,个体的处境不再是“权利主体”,而更接近于“被许可的使用者”:

你的房产,是有期限的;
你的土地,是可被征收的;
你的空间,是可被重新规划的;
甚至你的墓地,也只是附带条件的暂时安排。

一切“拥有”,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
权力是否继续允许它存在。

这种制度,与中国历史上的皇权体制相比,并非简单延续,而是一种更为彻底的形态。

在以为代表的帝制之下,皇权虽高,但并未在理念上否认个体占有的正当性。土地、家产、祖坟,在社会层面仍具有某种稳定性与延续性。

皇权可以征用、可以剥夺,但那往往被视为对既有权利的例外侵犯,而非对一切权利基础的根本否定。

而在当代党国体制之下,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

当“公有制”被确立为唯一正当性来源时,
个体产权不再具有独立的正当基础,
而只是从属于权力结构的一种派生安排。

这意味着——

权力不再只是“可以侵犯权利”,
而是“可以定义什么是权利”。

一旦权力获得这种“定义权”,
那么一切边界都将变得不再稳定:

规则可以被修改,
契约可以被重释,
权利可以被收回。

从生前到身后,从居所到墓地,没有任何领域能够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不可侵犯”。

这正是为什么,一个简单的“墓地续费通知”,会引发深层的不安:

人们意识到,在这样的制度之下,
不存在任何不依赖于权力许可而存在的空间。

现代文明之所以成立,正是因为它确立了两条不可动摇的原则:

权力不能私有,必须被约束;
产权不能虚置,必须归属于具体个体。

而中共党国体制所确立的“公有制”,在现实中同时违背了这两点:

它没有消灭权力的私有化,
反而以更隐蔽、更彻底的方式,将资源支配权集中于权力体系之中;

它没有实现真正的“公共所有”,
反而消解了个体对其生存空间的最终主张能力。

因此,这种制度的问题,并不只是效率低下,或管理粗糙,
而在于它在结构上,构成了一种对现代文明基本原则的系统性背离。

当“公有”不再属于公众,
当“权力”不再受到限制,
那么所谓制度,便不再是保障,
而成为支配本身。

而一个连死者安身之地都无法摆脱这种支配逻辑的社会,
所暴露的,正是这种制度最深层的真实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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