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国家不能实行法西斯体制下的政治制度

纳粹党声称要建立一种新型国家,即所谓的族民共同体”,它既非议会民主制,也非君主制,而是“民族的领国家”。为此,希特勒特别提出领袖是“族民共同体”的人格代表和中心,是民族的利益及意志的代表者,有权对民众实行绝对统治。以希特勒为首的纳粹党提出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领袖”的口号。显然,纳粹的“族民共同体”是一个极端民族主义的、极端独裁专制的的法西斯国家。在困难重重的1930年代的德国,纳粹党将矛盾转向国际,转向其他民族,迷惑和吸引了德意志民族大部分芸芸众生,同时,最为关键的是,纳粹党的恶行却给世界各国人民带去了无限的痛苦和灾难。

1933年1月28日,魏玛共和国末代总理施莱歇尔内阁向兴登堡提出辞呈建议总统授权纳粹党组织新政府。30日,兴登堡正式任命希特勒为总理。在最初的6个月里,国家社会主义者还是以魏玛共和国遗留的自由主义作为执政基础,兴登堡于1934年8月去世后,希特勒就成为德国的最高统治者。在此过程中,希特勒通过国会纵火案,沉重地打击了德国共产党,紧急状态法令因此扩大到整个德国,从而获得了纳粹党统治的合法基础。法西斯体制下的政治制度有以下特征:领袖独裁制、党国一体化、邦国一体化及立法行政司法一体化。

 

1。领袖独载制

希特勒反对民主,主张独裁。在他担任政府首脑后,立即把领袖独裁的原则贯彻于国家机构。1933年3月20日,新选出的国会,由纳粹党联合民族人民党及天主教中央党,以440票对94票(社会民主党)的绝对多数,通过一项授权法—《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授予政府总理制定法律的权力。授权法规定:帝国政府制定的国家法律,由总理起草,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并使法律立即生效;政府可以不必取得立法机关的同意,自由与国外订立条约,并发布命令予以施行。授权法甚至容许政府颁布的法律可以与宪法相抵触,这样,国会的立法权就在实际上移交给政府总理,于是希特勒便既是政府首脑又拥有立法权力。接着,希特勒便利用这一权力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镇压德国工人运动和屠杀犹太人,同时对军队和政府机关各部门进行清洗,大批忠实于希特勒的纳粹分子进入机关和军队,把整个国家机关和军队都全部置于纳粹分子的控制和监督之下。

 

2。党国一体化

希特勒在把领独裁原则从纳粹党一直贯彻到国家、政府和军队中的同时,还提出了“一体化”的口号,对整个德国的政治制度,乃至经济和思想文化都进行了法西斯化的改造。希特勒上台不久,便制造了所谓的“国会纵火案”,借口该案,要求兴登保总统颁布了一项紧急条例:《保护人民与国家条例》,停止宪法关于人权保护规定的效力,对“严重扰乱治安行为”处以重或死刑,并授权联邦政府在必要时接管各邦的全部权力。接着,便开始了对共产党和社会民主党的镇压,捣毁了他们的各级机关和报刊。

1933年12月1日,希特勒还颁布了一项法令,即《关于党和国家保障的法令)(又译《关于党和国家统一的法令》),规定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的指导思想法西斯主义,是德国国家的指导思想,党的领袖即国家最高领导,党的机构是人民权力的一部分,应与国家机关实行最紧密的合作,这样便确立了党国一体和党政一体的制度,纳粹分子开始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的渗透干预、监督和控制。早在1933年4月7日1,希特勒就曾颁布了一项法令一《文官任用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一次清洗,借口为非日耳曼人,不称职和缺乏必要的教育和训练,解雇了大批公职人员,国家机关以及国家管辖的所有一切重要职位,都由纳粹分子控制。

 

3。邦国一体化

魏玛共和国宪法规定,德意志是联邦国家,虽然中央掌握着一切重要的权力,但各邦仍然拥有一定权力,各邦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有自己的议会和议会选举的行政机构。希特勒上台后,采取措施取消各邦权力,把德国变成一个法西斯极权制的邦国高度一体化的国家。

1933年4月7日,希特根据“授权法”制定了《联邦摄政法》,规定总统根据总理的要求任命各邦摄政,摄政负责监督各邦对总理规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有权任命和撤换各邦政府官员和法官,有权解散各邦议会,有权起草和公布法律。新任各邦摄政,必须由纳粹党的领导担任。并须对希特勒宣誓效忠。1934年1月30日,又颁布了《德国改造法》,该法废除了各邦的议会制,邦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各邦摄政隶属于内政部,这样就使各邦政府在实际上成为联邦政府的下属行政机关,不久又继续领布法令,进一步限制各邦立法权力,撤销各邦参政院。1935年1月30日颁布的《乡镇法》,取消了德国传统的乡镇地方自治权利,把乡镇也纳入邦国一体化的体制,使法西斯的势力一直渗透到行政区域的最基层。

 

4。立法行政司法一体化

希特勒执政后,国会仍然保留,但随着对其他政党的取缔,国会议员便全部由纳粹党提名的人员担任,选举也仍然保留着,但已经完全在纳粹党的监控下进行。国家机关经过多次清洗,几乎已经变为清一色的纳粹分子的政府机构,外交部虽然由非纳粹分子的职业外交官牛赖担任部长,但另外又设立了由罗森贝格担任局长的的纳粹党外事局,其后还设立了主管外交的由希特勒直接领导的“里宾特洛甫办公室”。纳粹党副元首赫斯领导的“副元首办公室”,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各项活动都不得违背的纳粹党的政策和理论,决定政府官员的提名和批准,代表纳粹党起草各种立法,保证国家机关忠实地执行希特勒的指示和意图。

1937年1月25日颁布的《文职人员法》,进一步规定所有政府官员和一切文职人员都必须由纳粹党员担任,并且必须加入纳粹党的附属组织“德国公务员联合会”,各级普通法院的法官和律师则必须加入“国家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协会”。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司法独立原则在希特勒统治时期已被完全取消,在司法方面,首先确立了“元首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原则,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司法进行改革。1933年3月21日颁布的法律规定设立特别法庭,所有攻击和反对政府的政治案件均由特别法庭审理,法官是忠实的纳粹分子,特别法庭不设陪审员,律师亦处于纳粹党的监控之下,凡为反政府的政治犯进行辩护的律师,都遭到残酷迫害。特别法庭判处监禁的人,刑满后亦不释放,而是被转送到集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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